摘要:目前强制购物的现象虽有所好转,但仍是各种旅游团中难以根除的毒瘤。强制购物不仅违背了民法自愿原则,也是违法行为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
目前强制购物的现象虽有所好转,但仍是各种旅游团中难以根除的毒瘤。强制购物不仅违背了民法自愿原则,也是违法行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“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旅行社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。”
游客碰到强制购物情形可以向各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。
改变行程是旅游团中一种很常见的违约行为,且很多旅行社更改行程往往有很多幌子,还非常临时,让人措手不及,导致游客不能按照既定计划游览心仪的景点。

《旅游法》第六十九条规定:“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。”
因此,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同时,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,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,旅行社也会面临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,并责令停业整顿的法律责任。
《旅游法》第六十五条规定:“旅游行程结束前,旅游者解除合同的,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,将余款退还旅游者。”
因此旅行社对于在行程中要求退团的游客,应当在扣除产生的有依据的必要费用后,退还余款。
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。
根据《旅游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:“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,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,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。但是,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,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。”
旅行社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显然违反规定,且其不仅应退团费,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(责任编辑:昆明国旅游)